简介: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探讨财政宪法的基本问题,有关财政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原则与社会国家原则、市场经济友善及促进原则等,以发挥财政法上之财政收支管理功能、社会正义功能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功能。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支出,涉及国民负担以及公共服务之生活权益事项,均应有国民之参与,并经国会之审议同意。故有关课税收入事项应适用租税法律主义,非税公课也应适用法定原则,应有法律规定为依据,预算支出也应经国会审议通过又有关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也应资讯(信息)公开,以接受国民监督。关于财政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之划分原则,应采取任务与支出责任连接原则。各级财政收入之划分应配合对应其基本任务需要之财政支出。有关转移支付之分配,应满足各地方之基本财政需要以及支应特别灾害事故等负担支出,以使国民享受政府公共服务之均等化,以促进各地方均衡发展为目标。有关预算宪法之各项原则,包括地方预算自主原则、整体经济均衡原则、预算案之基本原则之中央统一立法权、预算之完整性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政稳定之监督(避免预算危难)、预算之暂时执行授权、责任政治原理、预算执行之监督等。
简介:毛泽东认为,战争是力量的竞赛,战争胜负主要地决定于作战双方的军事、政治、经济、自然诸条件,还决定于作战双方主观指导的能力。这个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军事领域的科学结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的重要观点。“战争”与“战争胜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两个不同概念以及它们的主要决定因素相混淆。毛泽东关于“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的论断是其战争观的体现,而不是战争胜负观的论断,更不应以此作为“人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的理论依据,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理解毛泽东关于战争胜负的主要决定因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