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简介:在马克思理论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一步,将会发现决定当代世界历史发展的基本力量是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凸现了知识劳动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并改变着社会结构.市场经济的全球性扩展是以技术革命为根本动力的.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导致了国际金融资本的全球性垄断,同时,也导致了个人所有制的发展和私有制的社会化变革.社会主义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而是对垄断资本专制的否定、对私有制的扬弃.现实社会主义限于历史条件和当代世界发展态势,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理想化的.它必须立足于技术革命和生产力的发展,致力于市场体制改革,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奋力开拓前进.
简介:在司法和立法领域,都具有现实主义的趋向。法院的决定并不是正义的象征,面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司法的作用更多在于通过更理性和科学的方式调和冲突。否则,司法政策就可能是盲目的。同样的,在立法层面,听证会的目的也并非仅仅民主式地弄清事实真相,并基于此作出合理的政策决定。立法过程通常是各方的博弈,甚至会是一种政治试探与政治权衡。对于立法的博弈过程,我们可从大量实例得以观察,尤其可洞察若干颇具争议的议题之中立法过程中的政治考量与博弈。有鉴于此,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都采用更好的事实认定方法,以使得政策制定过程更加理性。在现实主义趋势的大背景下,司法和立法都需要寻求与其他领域的相互协作,同时还要面向未来,在决策中考虑到政策的后果。
简介: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首次明晰地阐述了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发展。“公共领域”(publicsphere)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向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生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①哈氏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