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强制采样的概念界定和性质归属都是百家争鸣、众说纷纭,《刑事诉讼法》对采样的规定虽然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但是寥寥数语不但没有细化强制采样的程序规则,也没有明确强制采样的概念,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争议。本文通过确定强制采样的主体、范围、对象等构成要素,以期明确强制采样的概念。
简介:摘要:本文比对比对了新标准GB 811-2022和旧标准GB 811-2010关于头盔的规定,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头盔的要求。分析结果显示,旧标准中并未包含电动自行车头盔的规定,而新标准GB 811-2022增加了更多的测试项目和规范,以提高电动自行车头盔的安全性能。这种改进是必要的,因为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主流,安全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最后提出了对于新标准的一些建议和改进意见,以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头盔的安全性能。
简介:[本刊讯]1996年10月9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就贯彻实施新强制世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副局长王凯志介绍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执行手段,强调实施这一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是在87版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于1995年7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从96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往内容和标往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统一规定了各类化妆品标签都必须标注的内容,即: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及地址、内装物量、日期、许可证号与产品标准号六项。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