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察委办案规范的建立面临着转隶前纪委办案、检察机关办案两套存在明显冲突的规范的取舍、统一问题。根据两套规范在初查和立案是否统一,以及以谁为主统一,可以得到四个可能的方案。本文从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方案的效率、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论述了较优选项,即应当在初查和立案阶段以原检察机关办案规范为主进行统一,通过法律的有意留白和有限例外协调与纪委办案规范冲突的地方。在具体展开该方案时,不应对法律留白作形式性扩大解释,而应坚持原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调整,除非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明确特别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冲突规则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寻找新的平衡点,建立监察办案规范。
简介: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畴,问责对实现责任政治至关重要。政治问责作为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政治问责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之相比,国内的相关研究则较为薄弱。系统梳理、归纳与评述近三十年国外政治问责研究的新进展,对推动中国政治问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尤为重要。总体来看,国外政治问责研究较为全面与深入,对政治问责的概念、理论基础、作用与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研究内容日益精细化,研究视角逐渐多元化,研究方法趋于科学化。中国的政治问责研究需要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研究的积极成果,不断推动政治问责研究本土化。
简介: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试点城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对建立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速裁试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得到参与试点的诉讼参与人的广泛认可。同时,问卷调查也显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案件适用范围、认罪程序、律师辩护、量刑协商等方面还存在缺陷。为此,未来的刑事速裁程序立法,在扩大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同时,还要构造对被指控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机制,建立规范的认罪控辩协商机制,制定速裁案件审理证据指引,等等。
简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受实体真实主义和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加之新规系中央政法各机关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为:非法供述排除立场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尽合理,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未能取得新发展,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证据种类不明,允许重新取证将降低排除规则的实施功效,对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允许随案移送有违非法证据排除宗旨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被告方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限制的理由欠充分。尤其是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仍较抽象,不仅影响排除新规的实施效果,而且不利于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解释技术填补漏洞,以保障新规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简介:中共领导干部的管理之道可概括为“有效治理、有效选拔”。这个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政府决策官员由胜选政治家及其任命者充任,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政治与行政两分制度,也不同于以科举选拔官员的中国古代传统。它是一种在承担实际治理责任的官员中逐级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这个制度是中共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任期制、交流制和后备干部等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在这个制度下,领导干部尤其是当政一方的地方党政领导,需要保持适当时长的任期以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干部交流制度和后备干部制度体现了中共有效选拔领导干部所做的制度化努力。1993-2013年浙江县委书记的任期和晋升数据为上述理论提供了经验支持。
简介:公共案件是司法与公共舆论连接、混合、交织的产物。公共案件中的公共舆论到底是一种民意表达还是民粹主义,学界尚存有争论。通过对“许霆案”“药家鑫”案为代表的公共案件中公共舆论的分析,我们发现它们实际上是一种民粹主义表达,而不是民意。公共案件中的民粹主义,并不当然是完全负面价值的,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包含着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两个方面。首先,它是公共案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其次,它表达了平民、民众对实质公正的诉求;再次,它是平民情绪狂欢的出口。最后,在公共案件的裁判中,法官必须对民粹主义予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法律、司法的理性力量将会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