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绩,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除《民法通则》外,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或批准发布了许多有关民事的或具有民事内容的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说,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及大量的民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立法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众多的规定往往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设
简介: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其所虚构的事实
简介:改革开放19年的实践,使中国大众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评价及修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如何评价业已发生的道德价值观念革命,指导、调整国民的利益关系,校正、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引导公众道德价值观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这是实践给新时期道德建设提出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倡导“进取互利”道德原则是破解这一难题的一剂良方。“进取互利”原则,指的是人们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其行为以不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为前提。这一原则的核心,一方面强调通过进取型行为给社会带来益处,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倡导互利来实现社会诸方面的和谐统一,保障社会运行的良性循环。一、“进取互利”原则
简介: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