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将“严”与“厉”的几种语义组合置于刑事政策学语境里表达的“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既严且厉”其实就是几种刑事政策思想、模式。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曾经为我国刑法设计过“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相当精到,值得借鉴。然而,世势国情已然变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两极发展及与之相应的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倾向亦渐成大势:表现在某些领域采取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是为“重”,某些领域采取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是为“轻”。针对这种情况,亦需要对“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模式作出适当的调整,具体的设计方案应是:坚持“严而不厉”的总体模式,兼采“既严且厉”(重),“不严不厉”(轻)。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