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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以法为业之人若无自由与独立,则该国法的精神必将不停地遭受到各种丑恶行为与权势的腐蚀与蹂躏,法律职业人的“大学之道”就是以仁养心,以义制事,以善法匡天下。法律人力量的真正强大是将其心志置身于社会的土壤,心怀天下以贵其身。法以载道必以仁义为己任。法律职业是异化性与自主选择性双重属性的统一。

  • 标签: 法律职业人 独立精神 以仁养心 以义制事 善法
  • 简介:尽管从表面上看,中国传统司法审级中的"上"与"审转"违反了"上诉审"的经济学原理,但本文的分析表明,这两种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来源于古典司法复审的"政治治理"功能,并且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有效率的信息机制与"组织替代",回应了古代社会低成本地获取地方治理信息的难题。但这些理论上合理的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并且一直存在于当下中国的审级制度之中,其根本的解决进路只能是在国家能力建设基础上超越科层化的制度分工与审级分工。

  • 标签: 司法审级 上控 审转 信息 政治治理
  • 简介:无论是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是意大利“法官卷宗”移送制度,都对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的实现不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证据知悉权因完全依赖于方卷证移送而受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压制。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只有摆脱方卷证移送方式的绝对控制,获得自身的独立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 标签: 辩护律师 证据知悉 依附 独立 卷证移送
  • 简介:今年以来,山阳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853"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治安防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治安行政管理改革,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科技引领,不断筑牢精确化立体化防网络山阳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立足县情实际,挖掘社会潜能,提出了"企业投资、政府租用、公安管理、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新模式,引进企业投资2000余万元,在城区、城镇集贸市场、重点路段、

  • 标签: 社会管理创新 治安防控体系 公安局 山阳县 侧记 稳定
  • 简介:《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了著名的诉诸司法权利(therightofaccesstojustice)原则,它表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能拒绝公民寻求司法救济。诉诸司法是人们寻求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本身就是一项基本人权。这项权利能否满足人们实现维权的目的?实践证明,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造成司法乱相、治安无序的主要原因。那些处在弱势地位的人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司法方面的有效保护,很有可能会寻求其他方法来解决问题,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将不复存在。因此,构建我国社会治安防体系的首要环节,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而这正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 标签: 司法救济 法治改革 治安防控
  • 简介: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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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共5章89条,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罚的适用,内容十分丰富。本文打算联系实际谈一学习刑法《总则》的体会。一、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人民的利益。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国家的统治阶级不同,刑法的性质

  • 标签: 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 刑罚 惩罚犯罪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简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罪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 标签: 抢劫罪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以刑制罪 交叉竞合
  • 简介: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一法三解释”共同构建的两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具有内在一致属性,且该制度起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因此该制度的设置具有其法理正当性与经济效益性。同时也存在不少争议和困境,完善证据转化制度的对策有明确证据转化制度在证据法中的地位,区别不同类型证据而对其转化方式作不同规定,细化证据转化制度中的具体机制以及建立行政与司法机关合作交流机制等。

  • 标签: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证据转化制度 刑事诉讼法
  • 简介: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效力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本文以此为中心,来分析和认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则债权的请求力得以恢复;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未主张时效抗辩权或虽已主张,但又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再行要求返还;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债务协议,应依当事人具体的意思表示确定是抛弃时效抗辩权,还是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

  • 标签: 诉讼时效完成 抛弃时效抗辩权 自愿履行义务 自愿履行义务的协议
  •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 标签: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