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
简介: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后,日本长期奉行抗告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彰。随着现代行政争议类型的多样化,以灵活解释“处分性”、扩张抗告诉讼对象范围救济国民权利的“处分性扩大论”牺牲了学理的自洽,造成了理论与制度实践之间关系的紧张。“当事人诉讼活用论”主张纯化行政处分概念,通过重新划定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对现代行政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并倡导在日本恢复实体公法观念。该理论既实现了充分保障国民权利的宪法要求,又兼顾了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关联,因而获得了立法肯定。考察该理论的提出背景、学界争议以及立法肯定过程,对提升我国行政行为法研究水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简介:存在主权国家,则必有其管辖权力。当今国际海洋事务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各国在行使海上管辖权的过程中,争议与冲突日渐增多。在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已初见端倪。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系定位于国际法层面、主权意义上的管辖,更多地表征着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海洋权益的独特品性。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根据权力指向对象为标准而分类之产物,其着眼于权力指向对象的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但非限于主权国家对以自然形态客观存在的海洋系统的管控;对各管辖海域的海域活动、涉海事务、涉海行为等管控权力,具有宣示国家海洋主权的时代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