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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0年1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付78万港元运费和6084万港元延滞费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卸至大连港保税储运公司仓库的铬矿965.61公吨。1989年10月,香港马菲迪行从菲律宾进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并同香港文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文华运输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同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运输合

  • 标签: 货物运输合同 海事法院 被申请人 托运人 延滞费 散装货物
  • 简介: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 标签: 国际航行船舶 监管办法 载货清单 关境 进口货物 对外经济贸易
  • 简介:导言承运人历来将货物固有瑕疵所致之货损作为免责事项。12世纪英国发展起来的普通法已将货物固有瑕疵所致之货损列为承运人除外责任,《1893年美国哈特法》第三条规定:“无论船舶、船东或其代理人或租船人对因承运货物之固有瑕疵、缺陷、本性所

  • 标签: 固有瑕疵 承运货物 免责事项 租船人 除外责任 合同生效
  • 简介: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一套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均具有重要意义。《鹿特丹规则》是国际货物运输法领域晚近一项重要的章法成果,该公约首次以专章形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较之既有海运公约对该问题的尚付阙如或闪烁其辞,其制度设计殊值关注。

  • 标签: 货物交付 鹿特丹 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 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责任
  • 简介: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 标签: 提单 大副收据 法律救济 海事强制令
  • 简介:航海贸易中多重联系因素和多重管辖依据是海事货物索赔并存管辖产生的直接原因。并存管辖导致多个法院可行使管辖权,是择地诉讼和管辖权之争的必要条件。解决并存管辖所导致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遵循正当行使管辖权的原则确定适于审判案件的法院,避免不公正判决造成对货物索赔船货各方的不公平。

  • 标签: 海事货物索赔 并存管辖 择地诉讼
  • 简介:在近海地区国际贸易交往中,以CFR为国际货物买卖价格条件,可能会出现货轮到达目的港的日期,早于买方收到提单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约定,由买方或卖方或共同向

  • 标签: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 LOI保函 承运人 信用证 买卖合同
  • 简介:<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或装船运输,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签发提单.承运人除了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外,还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和提单项下的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关系?提单的

  • 标签: 运输合同 提单转让 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 交付货物 货方
  • 简介: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属性,比较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讨论了不同国家对承运人应否凭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认为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的规定与美国不同,承运人须凭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本文探讨了修改《海商法》第71条的必要性,认为修改该条款的时机尚未成熟,法律界需对此进行充分的论证。

  • 标签: 记名提单 债权凭证 交付货物
  • 简介: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 标签: 货物留置 共同海损分摊 海运货物 租船合同 优先受偿 留置物
  • 简介:《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 标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 权利义务关系 铁路运输合同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货物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港存期或者在港存期内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为促使货物即时离港,实现港口畅通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条凡抵达上海港接卸货物(含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疏运,以及相关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港

  • 标签: 港埠企业 货物疏运 代理人 上海港口 上海港务局 收货人
  • 简介:对于买方拒受权的规定,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本文着重厘清买方拒受权的概念和性质,探讨其成立的条件及在各国法律中所处的地位、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及后果。建议我国法律至少应涵盖: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一般义务;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买方错误地拒绝接受,因而拒绝给付价款的,构成受领迟延,并承担给付迟延责任;拒绝接受后,买方无须返还标的物,但有保管货物的义务,风险视为从未发生转移,也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 标签: 国际货物买卖 买方接收 买方接受 买方拒受权 解除合同
  • 简介: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综合运输尤其是货物综合运输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来越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驾护航.从货物综合运输体系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出发,简单阐明完善该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重点结合目前货物综合运输现状,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并通过赴澳大利亚实地调研和充分借鉴国际公约,明确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以促进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各单一运输方式立法现状逐一提出完善对策并加快跨运输方式综合立法进程;最终通过加大执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在此基础上,架构完善的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促进我国货物综合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货物综合运输 法律体系 完善
  • 简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当事人又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呢?不同的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营业地在本国的中方当事人签订了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他将面临两个调整该合同的法律:

  • 标签: 合同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 补救措施 国内法规 国际条约
  • 简介:一、引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中,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又称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或承运人责任制),系指承运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原则。可以说,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乃至整个海商法之核心所在。

  • 标签: 承运人责任 责任基础 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赔偿责任
  • 简介:当前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均没有货物控制权的系统规定,一些国家在买卖法中规定中途停运权以给卖方提供救济。货物控制权相关规定的各不相同,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本文结合《CMI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对控制权的规定展开论述,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设立货物控制权制度十分必要。在对当前贸易和海运形势下引发的控制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新的贸易和海运形势下整合货物控制权制度、弥补现存立法漏洞的思路。

  • 标签: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 货物控制权 中途停运权 多式联运方式 商业成本 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