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魏玛帝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诸如社会保险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和住房权等社会权利作为宪法上的请求权予以规范。虽然《魏玛帝国宪法》的社会基本权利模式未能被后世的《德国基本法》所明文接受,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和社会权利的具体化已经要求《德国基本法》必须赶上社会基本权利这一潮流。而反对社会基本权利模式的观点,即社会基本权利的贯彻事实属于立法者的职权范围、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全民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已经不足以成立了。为此,我们有必要完成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权利化,并将此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国家制度的当然组成内容。
简介:一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意见第132条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100元由债务人负担。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本身是科学的。但是,按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法院在支付令中确定
简介: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