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性"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性"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性"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性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性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