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折官办”是清政府针对漕粮征派的一种政策变通。清代征漕“例不改折”,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具体问题,清政府在一些特殊地方实行“民间折征,官为采办”,并渐次推广;康熙时施行于河南,乾隆时推行到南方州县。然而清代政策变通具有守旧中求变、施变中仍旧的特点,因此“民折官办”的实行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不变旧制、朝廷利益至重的前提下,原额不可变,本色上纳不可废,故此变通所带来的解决问题的成效十分有限。又因变通的目的在于完额,中央和地方均寻求简单可行的办法,故难免出现脱离实际等状况。最终在漕粮征派需要彻底改革时,“民折官办”未能成为改革的有效借鉴。“民折官办”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清代政府政策制定、实施及变通的特点。
简介:摘要:经济犯罪案件中常常会出现民刑交叉的现象,对于民刑交叉类的案件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处理原则,是一直以来亟需解决的难题。民刑交叉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事件的定性存在困难,处于刑事与民事的临界点上,其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部门之间的规范存在矛盾性,给处理民刑交叉类经济犯罪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将从民刑交叉的概念定义入手,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原则以及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