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音乐作品专有录音权的限制旨在防止行业垄断,降低交易成本。国外主要采取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变我国原有的"准法定许可"为"完全法定许可",具有进步性。但其在法定许可效力范围、缓冲期、付酬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限等问题上未给予明确规定,引发了音乐界和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第二稿删除了第46条,取消了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度。但回避态度不是法治之进步,立法应在调查研究我国音乐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可行法定许可制度,以平衡著作权人、首次录音制作者和后续录音制作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