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提高了公司的治理能力、盈利水平,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一般小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公司事务,难以完全掌握公司信息,保护股东知情权遂成为保护股东权利的重点之一。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到2005年《公司法》修改,再到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直到2023年《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水平不断进步。有关股东查账的程序与范围问题,素来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和裁判的难点;本文围绕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变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及其范围进行讨论和阐述。
简介:摘要: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逐渐被法律条文固定认可。隐名股东能否越过名义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司法解释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应如何认定;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若可确定,其应如何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院审理的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从案件检索中看绝大多数案件对直接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持否定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向公司直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首先确认其股东资格身份,且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
简介:摘要: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中如何精准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违法查处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由成立、客观推定、无法推定三步骤分析了如何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尤其是在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对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如何进行客观推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有益探索,为广大民警在处置时能比较精准作出判断提供借鉴。
简介:摘要:唐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简称“唐山消保中心”)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本研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通过对唐山市消保中心政工工作的流程、方式及其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其次,利用案例研究方法,选取了唐山市消保中心近几年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典型案例,对其政工工作的实效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唐山消保中心通过开展政工工作,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知情率和维权意识,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唐山消保中心的工作模式对于其他地区消保中心的建设及工作也具有借鉴意义。最后,研究提出唐山消保中心政工工作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作用不仅体现了消保中心的社会责任,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意义。
简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简介:摘要:自《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以来,被编入人格权编的个人信息权已然成为一种新兴权利。2021年8月20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定了作为信息处理方进行信息处理基本原则的知情同意规则。作为信息处理的一般化规则,知情同意实质上是权利人对自身权益的风险自决,同意于自身权利上负担部分风险,同时权利人仍保留对个人信息的大部分权利内容,并非将个人信息权利内容的全部转让给信息处理方,信息处理方同时也对权利人负有相应义务。
简介:摘要:大多数法学家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定义为是法律允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然而,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最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 ) 》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做出了修正,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