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往昔西方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帝制时期的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概念,官方缺乏西方标准意义上的民法。近年来,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在地方的法律实践中,习惯、习惯法或可称为地方性"私法"普遍存在并被遵从。亦即认为"民法"在官方虽无认可,但在实践中却以习惯或习惯法等方式运作,与民事司法实践共同构成了清代的民法整体。事实上,"民法"、"习惯法"等概念都属于舶来品。清代的"习惯",并未像西方那样自下而上地由社会底层融汇形成国家的民法,而是在一种自上而下的环境下,被官方加以利用或变通,成为其治理或整饬的对象,始终没有像西方那样获得准法律的效力。中国没有走上西方那种自下而上的"习惯—法律"的民法演化道路。
简介:英美两国之所以在历史上较为青睐于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是因为英美两国具有不同于法德等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基础: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与对抗式刑事审判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随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式微和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英美的古典型对抗式刑事审判慢慢地转变为现代型对抗式刑事审判。现代型对抗式刑事审判不仅通过福利性的法律援助制度逐渐消除了古典型对抗式刑事审判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弊端,还通过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实现了控辩双方的资源互享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审判发现实质真实的能力,而且还重新设定了刑事审判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和相互关系,如强调检察官的公正执法义务、对被告人自治权的适当限制、裁判者对程序的适度干预。
简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不仅体现在宪法135条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上,亦体现在宪法129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全面认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将这些条文放在一个整体的框架中去理解,尤其是正确把握宪法135条和129条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检察机关既履行诉讼职能又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既是诉讼监督又是诉讼制约的关系。无论从概念上、法理上还是规范分析来看诉讼监督和诉讼制约都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分在理论逻辑上容易做到,在司法实践中却容易混淆和替代,这是检察机关肩担双任的结果,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独特性所在。正确处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发挥诉讼监督与诉讼制约两个方面的作用.,将监督和制约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相互作用,才能保证司法权规范、健康、合法、高效运行。
简介: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司法惯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都予以保留。香港律师制度和《香港律师业务条例》也依照此精神基本保持原样不变。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业务中的地位不变。香港的房地产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之一,房地产价格的涨落标志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衰落。为确保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地产买卖制度的手续规定得相当繁琐和复杂。这就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用武之地。一项房地产的买卖,从治谈到转户,几乎各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的介入。在香港,一般的房地产买卖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一股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