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简介:自《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学术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最为突出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同样情况多进行不同处理。事实证明,对“事实上的一行为”与“法律上的一行为”的多元化理解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该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不统一,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得不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该现象每况愈下。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北京地区、台湾地区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一己之见。
简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二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性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