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责任认定是事故调处的重要环节,它不仅隐含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为“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提供完备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一直为当事人极为关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如何界定上述“因果关系”及“作用”又无疑成为责任认定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上述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一、简要案情200年9月16日13时30分,休宁县西田乡阳台村人项XX驾驶皖J-0093
简介:l月9日,春运的第一天,冒着雪后的严寒,一大早,省公安厅副厅长范韶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尤长庚、副总队长马闯在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学沈成东、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颜景矩等的陪同下,深入路面,查看合肥市春运工作开展情况。上午9时15分,范副厅长一行首先来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民警一大队设在合肥郊区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叉路口的春运服务站,饶有兴趣地观看了支队专门为春运制作的宣传图片。范副厅长对墙上悬挂的“爱妻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的宣传标语大加赞赏,称这句口号很实在、宣传效果很好。在听取了大队领导关于服务站建设和春运查处违章客车及卸客转运情况的汇报后,范副厅长指出:春运伊始,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