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简介:"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宗教的,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主义"提供着"行动纲领""思想理论指导"和"精神寄托"。民族分裂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所宣扬的"宗教极端主义",是完全与宗教教义背道而驰的,并且已经发展成为影响新疆社会安全与和谐稳定的最大威胁因素。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正本清源,依法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土壤和温床,严惩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犯罪行为;强化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建设,加强中外联手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合作,为国际合作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法律应明确"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和积极防范与严厉打击的具体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