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本文通过对日本中小学课外活动伤害事故赔偿案例的分析发现,判例肯定了课外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环节,认为课外活动伤害事故和正常上课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教师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且其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和《民法》履行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失的,根据其过失的轻重程度,减少其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判例还确定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判定原则。对我国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是日本《国家赔偿法》提供的学校事故赔偿的公共财源保障,以及根据日本《体育振兴法》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伤害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所构成的救济制度,这些制度减轻了学校和学生家长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为日本中小学课外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客观条件。
简介:把中小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归结为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司法的介入和调节。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有其道德的和经济的合理性,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承担着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学校的这一义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由于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司法基于对受害人特别保护的目的也对学校提出了较重的注意和保护要求,这些变化在促进了学校安全环境建设的同时也使学校的办学负担大大加重。因此在确立学校对其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考虑学校处理危险情形的能力,必须重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已有一定的标准和边界,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在具体问题中如何认定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则比较混乱,标准不统一。其中因学校教育和管理方法引起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是中小学校中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本文最后提出了处理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学生损害问题的几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