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6年10月宜昌市某汽车上司将公司所属“鄂EO***蓝”对巴车出售给宋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年1月宋某将该车转委给刘某,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2月Ic日,刘某正驾车营运,陈某主动拦车要求购买该车双方于当天下午订立了《购车合同人陈荣将2.8万元购车款交利刘某,刘某将该车及其相关证件生部交付陈某,并声明:购车应过户如办理过户,卖方可提供必要帮助。此后该车一直由陈某营运,防某为了逃避规费及其他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同年3月4日与上述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车辆挂靠该汽车公司,6月6日陈某与汽车公司因车辆赛用产生纠纷未能解决,将刘某起诉至宜昌市某区法院,以未办理
简介:<正>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