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赵中孚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时值赵老执教55周年,承蒙赵老厚爱,嘱我写一篇纪念性的文章。收到赵老亲笔的约稿函,我有点不相信自己的眼睛,诧异之余,激动不已。因我既非赵老的亲朋故旧,也非赵老指导的硕士博士,甚至连所学专业也与赵老相去甚远,只因编辑《法学家茶座》,与赵老有一些工作上的联系和交往,继而在工作之外,也有幸得到了赵老的关怀和照顾。但是,说到写纪念性的文章,无论关系的亲疏,抑或学术的造诣,我都是远远不够格的,因纪念性的文章要么重在陈述情谊之珍贵,要么重在表彰工作之勤勉,要么重在评价品德之高尚,要么重在总结学术之独创,要么重在颂扬贡献之卓著,笔者作为末学后进,
简介:企业合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企业实施单方涨价抑或共谋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并会同时产生双重效应,此时单纯的许可/禁止合并都可能造成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合并救济制度为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项协商缓和机制。'S-C-P'范式的发展奠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分类基础,既有救济措施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并变化,但仍然是围绕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展开的,而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实施问题。近年来,先行修正的安排、买家前置与皇冠宝石条款的约定以及资产分持条款的采用,此类配套保障措施使救济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选择存在一个位阶顺序:前者原则性适用,而后者只能例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