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12年的春天如期而至,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会刊——《民事程序法研究》也应约而来。我们为此欢欣鼓舞——我们这些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人有了自己的理论园地和精神家园!虽然,在若干年前名为"民事程序法研究"的刊物就已经存在,但最初它还仅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心的一个刊物。当下,形势逼人,为适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紧迫需要,经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研究,决定"收购"《民事程序法研究》,将其改为研究会的会刊,由研究会负责会刊的所有事务,这便是会刊的由来。会刊不设主编,会刊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编委会,拟定每年出
简介:<正>在法学界,"司法"或许是一个带有宏大叙事色彩的概念,涉及面广而内容庞杂往往是"司法"给人的第一印象,这也是迄今没有出现成熟的所谓"司法学"学科的主要缘由所在。其实,我更主张对司法理论采取分论式的、解剖麻雀式的研究,研究司法的微观问题也同样可以出大成果。法国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就"监狱的诞生"问题撰写的《规训与惩罚》一书,绝对堪称20世纪人类最杰出的学术著作之一。用随笔式的语言梳理"司法"的关键词,其实也是司法理论研究、法学研究的一种有益的尝试。笔者试图对司法的若干关键词陆续进行梳理,但愿能为读者"了解"和"理解"有些令人匪夷所思的"司法"的"庐山真面目"拓开一脉新思路。
简介:"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表述上能够互换对等使用的状况,显现了在当今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代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和基本权能的一种认知与理解。依照不同语境的考证,在中文方面,"检察"与"监督"两词所指的语义确实相近。在外文方面,prōcūrōtor、prōsequor所产生的相关词语,其语义主要为"代理"和"控诉",在其沿革过程中,从未含有"监督"的内容。基于对中外"检察"相关词语表述方式的分析与比较,表明域外有关"检察"的相应用语中包含着历史性、制度性的内容、依据与背景,并且其有着从"公诉"职能的维度来把握和理解检察制度的习惯、传统与趋势。为此,应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国内有关域外"检察"词语和现代检察制度的相应知识内容与认知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简介:审判长、陪审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仙桃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本新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地审阅了起诉书,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通过上述诉讼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起诉书诉称:“1994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被告人胡本新在担任大福粮所经贸部副经理时,携带公款35万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为本单位购棉油。”对这一部分情节,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起诉书认定被告胡本新在1994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期间,担任的是大福粮
简介:案情简介:被告人马周波,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浙江温州人,系个体皮鞋经营户,案发前在荆州市做皮鞋生意。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马周波利用荆州市投资银行信贷员李明瑞提供的假存单九份,金额共一百二十五万元,分别在荆州市城市信用合作中I心,荆州楚都城市信用合作社,沙市联合信用社共贷款118万元,案发前还贷款35。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物资折款共计421万元,还有40.4万元不S卜3还。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周波,李明瑞伪造并使用假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
简介:案情简介1990年12月24日,修水县税务局义宁镇税务所专管员樊振帮对宁红宾馆进行1990年度税收检查,宾馆会计陈昌禄提供了宾馆帐簿供检查,樊振帮认为宾馆已投入营业要征房产税。陈昌禄提出,宾馆属新办企业,房屋尚未验收结帐,未列入固定资产,宅基地已征了农业税,请求减免。樊振帮当时答应宾馆1990年度房产税可以免交,但要陈转告县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兼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叶荣华,要与叶谈清以前的纠葛。第二天,陈会计很高兴地找到叶告诉他宾馆可以免交1990年度的税,同时也转告了樊要找叶谈清楚一事。叶听后很恼火,认为樊记恨他于9月份受县人大委派检查工作时曾说过几句指责樊的话,现在樊以职权来进行要挟报复,
简介: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一、被告人殷恰龙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1991年3月29日中午,同案被告人阮
简介:"可以"一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虚词之一。如此高的使用频率和比例,使得对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解释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可以"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词频来看,刑事诉讼法中的"可以"一词,除了少数场合表示功能或用途以及允许、许可之意外,大多数情况下均表示授权,即,一方面,授予国家专门机关以公权力,另一方面,授予诉讼参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这一用词特点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性质是相符的。但是,"可以"一词的过度使用,可能遮蔽了"权利"的本质,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对权利的正当行使;"可以"一词的表意模糊性,可能混淆权利的不同类型,进而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可以"一词表意授予公权力时,容易混淆职权与职责,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