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的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与弱势(vulnerable)一样经常出现的相关词汇——劣势(disadvantage),劣势的主要对应词是优势(advantage)。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s)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欧美学者在实证研究中,界定劣势的角度和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说来,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种族、民族和肤色,甚至地理区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和界定角度。显然,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弱势和劣势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截然不同,但广义的弱势群体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