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中国”概念之深层问题的合理澄清和理论的内在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思想平台和分析框架之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多元现代性不仅能包容和超越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价值纷争.而且能为不同文明背景下现代性的多种文化方案和制度模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内在诸多因素的持续互动提供结构上的理论分析模型.其理论潜力使之有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理论平台和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从现实的学术语境来看,目前法学界法治的中国话语之兴起。其提供的二元对立框架并不足以回应“法治中国”的深层问题或作为合适的分析框架。由此.法治中国需要在多元现代性的视野下.走向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论辩框架。
简介:<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法学界的最强音,而且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日益深入人心。事实上,法治不只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也密不可分。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曾指出:“如果没有一些恰当的制度,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建立起来”,“目前中国,不是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学”。因此,笔者以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法治,也许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启示。在新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看来,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西方国家走上了法治之路。那么,我国人治这种制度安排为什么没有演进到法治这种制度安排上来,即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国家是否侧重于国家对法治的供给,即通过“变法”来推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建立法治、推行现代法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与作用何在?
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