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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庭审功能的强化,特别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实行按期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庭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对法官驾驭庭审活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庭审中的法官行为也自然成为亟需剖析的课题。1.庭审中的法官行为的性质。庭审中的法官行为本质上属于法院在庭审阶段的诉讼行为的范畴。根据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诉讼行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三大类。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三类诉讼行为汇集、连续的过程。虽然诉讼程序的开始与终结同当事人诉讼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其诉讼行为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标签: 法官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诉讼结构 诉讼方式 当事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
  • 简介:民事抗诉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修补.应当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关系:监督与信任的关系、既判力与再审的关系、实体判断与程序监督的关系、依存性信任与主体性信任的关系。现行宪政框架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监督,试图通过三种渠道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修补,即:再审抗诉的不得拒绝、审判监督前置对再审案件的过滤、提高一级的“上抗上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但个别规定还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

  • 标签: 民事抗诉 司法公信力 再审 审判监督前置 审判信任
  • 简介:<正>一民事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确立社会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在何时或何种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诉权。二是法院如何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社会主体行使诉权,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 标签: 当事人 人民法院 民事诉权 社会主体 行使审判权 民事权益
  • 简介: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 标签: 裁判请求权 诉讼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 诉前调解
  • 简介: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 标签: 民事诉讼 释明 大陆法系国家 概念 诉讼法制 理论界
  • 简介: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余文凯随着债之相对性理论的修正,立法和判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确认,对债权的保护越来越充分,侵害合同债权,是侵害债权的最主要形式,指第三人知道他人合同关系的存在,故意非法干涉他人履行合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对...

  • 标签: 侵害合同债权 第三人 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 合同债务 干涉行为
  • 简介:<正>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承包责任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的优越性和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

  • 标签: 民事主体地位 农户家庭经营 权利能力 承包使用权 社会主义商品 承包责任制
  • 简介:纠纷可诉性范周的确定直接决定一国审判权的界限,也是国民享有诉权的基础。但在分析和建构一国审判权的界限时,并不能将英美或欧陆的模式简单复制。综合考虑司法的本质属性、一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并分析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从而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是一种较为现实的进路。而立法者在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时,实质也是基于国家利益立场所进行的。因此,在我国,尽管尽量扩大纠纷解决的范围应是确定纠纷可诉性问题的原则,但在具体问题上却需持谨慎裁量态度。

  • 标签: 纠纷 可诉性 宪政 裁量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一直以来以中立证人观规定、理解证人,也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证人证词证明力的重要方法。其实证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方式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中立的证人不仅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同时与现代诉讼制度改革是异质的。为此,应在反思传统中立证人观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证人评价法,这就是矛盾评价法。

  • 标签: 证人评价 中立证人 矛盾评价
  • 简介:“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行为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法律自然木可能允许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式而使其生效。随着改革的

  • 标签: 无效民事行为 当事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替代行为 意思表示解释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民事权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并确定了基本协议的范围,但是,双方在个别枝节问题上尚存分歧。为了争一口气或基于其他原因,虽几经调解,双方还是各不相让,以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期限,只好依法作出判决,可是,不少判决与当事人在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共识相去甚远,因而,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裁决,同时提出上诉,有的案件甚至出现讼累或执行困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一个新的诉讼制度--民事协议判决制度。一建立民事协议判决制度的意义所谓民事协议判决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当事人对所争执的民事权益虽然未能达成

  • 标签: 判决制度 双方当事人 民事判决 诉讼权利 协议范围 调解协议
  • 简介:民事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叶向东1.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的传统概念,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未经任何组织或个人做工作,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结束方式。①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能够互相谅解,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有不少当...

  • 标签: 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 和解协议 当事人 债务人 原生效法律文书
  • 简介:民法是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生活具有民众性、民间性、民生性、民族性、民俗性、民主性、伦理性和自然性,民事生活不尽是市场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不等于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的特性决定着民法典的属性,民法典是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要与民事生活齐头并进,在坚持人本、平等和自由等核心要素的同时,积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

  • 标签: 民事生活 民法 民法典
  • 简介:<正>案情简介:淮阴市汇通市场原来分一、二、三区,共有1400余个摊位,其中一区有700多个经营小百货,服装、针织等商品的摊位。93年10月,汇通市场四区竣工,11月1日,淮阴市清河区市场综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对汇通市

  • 标签: 行政案件 划行归市 汇通 租赁关系 原告 被告
  • 简介: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责任.这一见解,对完善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我国环境公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 标签: 日本 环境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立法 司法救济制度 中国
  • 简介: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初探高长兴,丁旬,张罗宝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实践中,除依法运用抗诉职权外,还针对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广泛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

  • 标签: 检察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机关 建议制度 检察建议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简介: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邹建章本文以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民事检察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此为逻辑起点,初步构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就检察监督权的设置问题;检察监督权的结构和内容问题;检察监督的措施权问题;审判机关受监督义务法定化问题...

  • 标签: 民事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监督权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权力
  • 简介:对于抗辩权制度,我国立法分散,且着重对合同抗辨权体系的研究,缺乏制度化梳理。应厘清抗辩与抗辩权这对极易混用的概念,严格区分两者的行使方式、对抗内容和效力,从而明确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能援引的事实范围。

  • 标签: 抗辩权 抵充规则 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