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是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十年来青年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其参与社会治理大体经历了2004--2006年起步、2006--2010年注册、2010--2015年发展三个时期,见证了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由小及大及面向社会治理参与由少及多的发展历程。调研显示,目前上海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大体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参与领域,自筹与外引兼具的资金来源,半积极并趋热情的参与态度,上海一区县及社区为中心的活动场域,共青团在参与中枢纽和引领作用的发挥等几方面特点。当前深入推动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应进一步发育青年社会组织主体,形塑信任并释放组织参与的活动空间,优化社团支持管理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参与网络平台,培育一批青年社会组织人才。由此,形成上海青年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间的双向互益。
简介:主体问题在法学论域中是亟待深究的理论要点之一。对这一范畴在法律中历史和现实的存在情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类型、特征和变迁。法律主体的特征包括人之惟一性、普遍性、时间性、社会性、主体性和法上权义性。在近代以来的法律人像变迁中,主体历经了从个体的经济人向高度协作的社会人的演化。当下的现代性晚期,则见证了动物地位的回归和后现代主体的出场。后现代法律主体的在场,给当代法律思想的历史航行涂抹上了一道崭新的智识亮色,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争论激烈。尤其考虑到后现代思潮的两重性:激进的一面以及潜含的保守,在后者,对不确定性、相对主义的极端强调往往利于现状的维护。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