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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个结果
  • 简介:城市的灵魂,不是物化的一切,而是物化背后的文化生命。文化塑造人,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涵盖了生活态度、生命意义的追寻、生命目标的设计,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是城市的灵魂。

  • 标签: 灵魂 城市 文化生命 雕塑 文化塑造 生活方式
  • 简介:上海是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十年来青年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其参与社会治理大体经历了2004--2006年起步、2006--2010年注册、2010--2015年发展三个时期,见证了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由小及大及面向社会治理参与由少及多的发展历程。调研显示,目前上海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大体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参与领域,自筹与外引兼具的资金来源,半积极并趋热情的参与态度,上海一区县及社区为中心的活动场域,共青团在参与中枢纽和引领作用的发挥等几方面特点。当前深入推动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应进一步发育青年社会组织主体,形塑信任并释放组织参与的活动空间,优化社团支持管理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参与网络平台,培育一批青年社会组织人才。由此,形成上海青年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间的双向互益。

  • 标签: 社会组织 青年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北京重要讲话中明确北京的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其中,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对北京城市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中央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竭尽全力、奋发有为地建设好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

  • 标签: 科技创新中心 发展战略 战略决策 中关村地区 城市发展 战略定位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 标签: 以审判为中心 侦诉关系 协作 监督
  • 简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时常面临被形式化的困境。在庭前会议中,"法官"或以主动缺席或以被动缺席的方式导致庭前会议失效,证明了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的运行,庭前会议召开等于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权力运行失效根本在于法官审判权威被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所剥夺。以追求公正审判为目标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核心,应是"以法官为中心"即以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的权威发挥为落脚点。

  • 标签: 庭前会议 审判 法官 以审判为中心
  •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个环节都要围绕审判展开,判决结果的形成完全依赖于法庭。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发展。但侦查机关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和侦控审一体化司法体制的现实语境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存在许多困境,有很多未完成的课题需要探讨和解决。

  • 标签: 审判 课题 诉讼制度改革 社会公平正义 侦查机关 判决结果
  • 简介:从电子文件中心与数字档案馆的区别入手,在阐述青岛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青岛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档案信息化发展方向,提出青岛市电子文件中心智慧化升级改造的对策建议。

  • 标签: 青岛 电子文件数字档案
  • 简介: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手段。本文从证据法原理出发,分析了我国众多证据规定中存在的的错误.包括质证规则的虚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虚设、迷信直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亲属庭外取证的问题等。作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一部适用于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定,实现“三证合一”,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律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标签: 质证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 直接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庭外取证
  • 简介:6月18日至19日,省政哳党组中心组和机关党组中心组举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一次集体学习研讨。受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叶冬松委托,省政协副主席史济春主持19目的学习研讨会。省政协副主席靳绥东、邓永俭、靳克文、钱同玉,秘书长郭俊民参加学习研讨。

  • 标签: 党组中心组 集体学习 政协主席 机关 专题教育 党组书记
  • 简介:1月13日,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召开了2014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副部长杜玉波代表部党组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总结了2014年教育部机关后勤工作取得的成绩,部署了2015年的工作,对在年度考核、“提升服务质量行动计划”活动中评选出的“先进处室”、“优秀个人”和“优秀管理团队”“优秀管理者”“服务示范窗口”、“服务标兵”、“岗位能手”、及“党员先锋岗”进行了表彰。

  • 标签: 机关服务中心 年度工作会议 机关后勤工作 年度总结 年度考核 服务质量
  • 简介:兴国县总工会帮扶中心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真正成为党委的民情中心、政府的救助中心、职工的服务中心,成为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困难职工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多年来,帮扶中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较好地为广大职工提供了最直接、最快捷、最方便的帮助和服务,有效架起了党和政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 标签: 帮扶工作 县级工会 职工群众 实践 党和政府 构建和谐社会
  • 简介: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理念,庭审中心主义来源于司法改革实践的提炼,其实质内涵仍需在学理上加以系统阐释。庭审中心主义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是庭审的实质化,最终目标是树立审判权威。从这两个目标出发,庭审中心主义内在的涵盖了关于法庭审理的若干属性,包括法庭审理的集中性,庭审程序的正当性,裁判形成的庭上性,审理、裁判的合一性以及庭审对侦查、起诉的导向性,它们共同构成了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 标签: 庭审中心主义 实质内涵 庭审实质化 审判权威
  • 简介: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是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中国文化中心在海外积极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使驻在国人民有机会近距离接触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全方位了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丰富驻在国人民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认知,提高他们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深入研究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的基本职能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建设,对于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中国文化中心 海外 传播能力 对外文化交流 文化交流活动 历史文化传统
  • 简介:主体问题在法学论域中是亟待深究的理论要点之一。对这一范畴在法律中历史和现实的存在情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类型、特征和变迁。法律主体的特征包括人之惟一性、普遍性、时间性、社会性、主体性和法上权义性。在近代以来的法律人像变迁中,主体历经了从个体的经济人向高度协作的社会人的演化。当下的现代性晚期,则见证了动物地位的回归和后现代主体的出场。后现代法律主体的在场,给当代法律思想的历史航行涂抹上了一道崭新的智识亮色,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争论激烈。尤其考虑到后现代思潮的两重性:激进的一面以及潜含的保守,在后者,对不确定性、相对主义的极端强调往往利于现状的维护。

  • 标签: 法律主体 主体问题 法律人像
  • 简介:慈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伴随着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上海现代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给社会带来关爱与和谐,为城市增添温暖与光彩。近年来,上海民政局着力在制度政策、组织网络、合作平台、公信力、品牌文化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推动上海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 标签: 现代慈善事业 现代化建设 发展水平 制度建设 社会和谐程度 日捐
  • 简介: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工作是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宣判作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标志着庭审工作是否流于形式化,表现着举证质证是否影响了法官心证的形成,决定着被告人罪名有无、刑期长短。因此宣判在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摒弃为人诟病的择期宣判方式,转而采用当庭宣判方式,走好刑事审判的最后一公里。

  • 标签: 当庭宣判 审判中心主义 意义 措施
  • 简介:内部审计是寿险公司防范风险的“一堵墙”,是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为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因而也是公司监督评价机制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寿险公司内部审计也存在着工作范围狭窄、独立性及客观性受限等问题。

  • 标签: 寿险公司 内部审计 依法合规经营 监督评价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防范风险
  • 简介:近年来,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党委通过建立村(居)民议事中心和监督委员会,精挑"议员"、广征"议题"、规范"议程"、落实"议效",积极开展了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增强了基层社会活力。今后,镇党委将继续加大力度、优化结构、提高实效,努力完善一中一委的制度建设,使之成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开展自治的重要力量。

  • 标签: 基层自治 议事中心 监督委员会 实践与思考
  •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

  • 标签: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 多重买卖 善意取得 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