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文本的意义上说,人们对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认识仍存有一些根本性的分歧。对这些分歧进行学理的正本清源的梳理与辨析,犹为必要:(1)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真实本意是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使公民的政治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而得到法律的庇护。权力滥用的被制止只是分权制度达致的结果,而非其诉求的意旨。(2)孟德斯鸠对人的本性和道德能力的悲观与否定,构成分权学说的理论逻辑前提。(3)分权学说是为封建贵族的利益张目,不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呐喊,即分权的本意是等级分权。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分权的实质就演变为国家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文本问题就切换为应用问题。(4)分权政制其实是一种混合政体,它不是权力的绝对分立,分立中的权力其实是一种交叉混合的权力。(5)分权制度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不一定要以降低行政效率为代价,它还有增强政府工作能力的“积极性”作用。(6)分权学说是否具有普适价值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任何一种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在性质上并无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别。分权体制在中国确实存在一个适合与否的问题。但是,分权体制所折射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普适的意义和价值。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