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3年1月31日中央颁布一号文件中指出,全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并在五年之内完成。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其真正成为了土地所有者。土地的确权不仅要将农户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还要将其转让权交给农民,同时也要赋予他们更加全面、多样的权利。中国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探索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而衍生出一种新的“承包权”权利。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利用集体承包的土地。目前,国家从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着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样的呢?文章试图从马克思财产权的视角来剖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简介:所谓完全私有化的土地财产权利,基本不存在于中国农耕文明的历史实践中。现阶段的家庭承包制度和趋向于私有化的农地制度选择正在迅速瓦解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史为鉴,残缺的土地产权是小农村社体制的经济基础,也是维系村社内部治理秩序的关键机制。同时,在缺乏超越性信仰的中国农村,小农村社也是再造农民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基本场域。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和无法突破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体系的情况下,小农村社体制仍需要长期存在。也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回归村社、回归农民的农地权利构造仍将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