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简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探索和总结了一些宝贵的经验。现将主要情况和经验综述如下:一、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地方立法的数量逐年增加,质最不断提高,程序逐步完善。一是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经济方面的法规占50%左右。在突出重点的同时,注意了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体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二是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云南、山西、海南、天津等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签订立法工作责任书,明确立法工作责任目标,有效地保证了立法计划的实施。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法规起草渠道。(1)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起草法规;(2)上海、广东等省采用招标的方式,聘请、委托非官方学术团体或学者承担法规起草工作;(3)上海、江苏、广东、海南、山西、吉林、山东等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成立立法咨询组,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四是改进立法技术和程
简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职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