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初步建立,环保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这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尽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以及诉讼前置程序等内容。但是,改革试点方案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方案,对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所遇见的难题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前提。同时,构建以检察机关为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律依据、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限制条件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将公民的诉讼资格排除在外。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生态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维权属于其应有的权利,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更应保障人民的该项权利,因此,可以在通过设置前置程序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此举既能防止滥用诉权又能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