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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穗积陈重(1855~1926),出生于日本四国伊予的宇和岛藩。先入藩校名伦馆学习,内容涉及汉学、国学(日本文化)、英语、算术和柔道等。1870年,他作为大学南校贡进生被选入东京,次年1月入学。1874年,开成学校开设了英吉利法学科,穗积陈重等9作为法科学生入学。1876年8月,穗积陈重转道美国赴英国留学,10月进入伦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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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勒内·达维德(ReneDavid,1906~1990),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1906年1月,达维德出生于巴黎,从小获得了良好教育。1928年,年仅23岁的达维德就获得了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次年即被聘为法国格勒卢布尔大学法律系教授。1930年,他出任罗马私法划一化国际研究所副秘书长,这对其形成“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思想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35年,达维德继而获得了英国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哲学领域的造诣大大帮助了他在法学领域研究工作的开展。二战以后,达维德的法学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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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约翰·马歇尔(C.John.Marshall.1755-183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四任首席大法官(1801-1835),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始。马歇尔生于美国弗吉尼亚洲,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在军队服役,退役后投身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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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1723~1780),出生于英国伦敦一个普通市民家,父亲在其出世之前就因病离开人世,11岁时母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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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厄尔·沃伦(EarlWarren,1891-1974),美国法学家,政治家.曾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53-1969)。因在联邦最高法院任职期间引发民权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变革而闻名,因此也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有作为的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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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1992),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1908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后为躲避纳粹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读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1966年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享年8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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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王世杰(1891—1981),字雪艇,湖北崇阳,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幼年读私塾,1903年入武昌南路高等小学读书,毕业后入湖北高等师范理化专科学校,后考入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辛亥革命后返回武昌,任鄂军都督府秘书。1913年留学英国,入伦敦大学攻读政治经济学,1917年入法国巴黎大学,192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讲授比较宪法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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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RaffaeleGarofalo,1852~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之一。加罗法洛生于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名法官,他担任的重要职位包括比萨的民事庭庭长、罗马上诉法院的代理检察长、那不勒斯上诉法院庭长、威尼斯上诉法院检察长等,曾任过参议员、副教授、教授,1903年应司法部邀请参加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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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7-1804),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1787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是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在美国金融、财政和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757年,汉密尔顿出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尼维斯岛,7岁时父亲失踪,13岁时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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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张知本(1881~1976),字怀九,号龙甲,叉名礼恭,湖北省江陵县张公挡人。13岁中秀才,15岁进武昌两湖书院读书,1900年毕业后以公费赴日本留学,初入宏文书院,后转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1905年由时功久介绍加入同盟会,同年毕业回国,历任广济中学堂堂长、武昌公立法政学堂监督、武昌私立法政学堂硬法官养成所教习,荆州府中学堂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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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陪审制度是体现司法公正与民主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在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今日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制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的追求,陪审制的改革越来越成为法律讨论的问题;并且终于在2015年4月,在实践层面上进行了部分的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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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黄右昌(1885~1970),字黼馨,湖南醴陵,著名法学家、诗人。其祖父黄道让是清成丰时期进士。黄自幼聪颖好学,3岁能识千字,5至7岁能作对联,12岁成秀才,17岁中举人。后入湖南时务学堂,因成绩优异,被选送留学日本岩化铁道学校,后转入法政大学。23岁归国,参加留学生戊申部试,一举夺魁。后任湖南法政学校教授、校长及省议会会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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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像法律那样思考”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说法,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这句话被引入中国,它就被误读为法律拥有且应当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误读的成因,论证所谓“法律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所专有,以及在所谓“法律”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进而本文还将指出,这种误读是中国法律有意营造出来的结果,因为他们可以借此获得话语权威以及其他一些特权。本文不想贬低常规意义上的法律技能,而只是认为,法律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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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网约日渐渗透我国客运市场,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价值,但也正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运市场秩序。网约衍生的业态冲突、安全隐患、保险真空等问题亟需国家规制。立法品质不高、行政执法粗暴、司法救济缺位是我国网约规制的现况。为此,应汲取域外网约规制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网约新政的改革。为促进网约的深度发展,我国应当提升网约立法的品质。在政企共治模式下,运管部门需积极创新规制措施,地方政府应依法推进探索式实验。司法权对网约的规制有待强化,我国法院应对涉网约诉讼作出及时、公正的裁判,以形成平衡客运规制目标与网约创新发展的诉讼政策。建构合乎法治原则与互联网思维的网约规制体系考验着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的智识,并由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在互联网时代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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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Q湖北张先生:我在路上被驾校的教练撞伤,交警判定教练负全责,开教练的是一个正在学的学生,请问我能否向该教练所属驾校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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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机动强制保险实行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无赔偿责任即无保险给付。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强化被保险的保护为中心,不仅规定较为广泛的投保义务,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投保率,并实行法定最低保险金额,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保护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消除了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生存空间。在权利实现方面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扩大被保险及第三的范围,尽可能使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为兼顾保险之利益及交通事故的预防,建立完善的追偿权制度。为弥补保险制度漏洞而建立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与保险制度近乎相同的保护水平,并有配套的追偿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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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继北京、上海公布网约实施细则之后,全国多城市相继跟进公布,近期进入了网约落地细则密集公布阶段。伴随一些城市的细则公布之后,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细则应一城一策北、上、广、深接连发布的网约新规草案,近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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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机动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三、机动限行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征用四、"机动限行令"欠缺法律依据五、机动限行符合但难以实现公共利益六、没有补偿的"机动限行令"七、结语:违宪的"机动限行令"一、问题的提出:"机动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2008年6月,北京市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决定从7月20日起至9月20日,北京市机动将分单双号行驶。该通告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北京奥运期间的交通压力,改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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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网约合规化工作面临难以完全落实的困境。造成困境的根源在于网约合规化之“规”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严格执行当前网约相关规定,就会导致网约供给大幅下降、“打车难”“打车贵”卷土重来等后果,这也不符合网约车行政立法的目的。因此,走出网约合规化的困境,关键是端正网约合法化的目的,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网约相关规制细则,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约合规化落到实处,更好地实现网约车行政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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