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问题一向是法理学领域里的基本问题之一,它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们对于诸如法的概念、性质、根源、范畴、作用等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本文拟就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略述管见,以为引玉之砖。一、法律意识是法产生的前提,还是法是法律意识产生的前提众所周知,法作为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并不是直接的和自动的,而是要通过法律意识——更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的中介才能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法的创制过程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也有的学者提出:从产生上看,应当是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否则,法律意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简介:<正>本文的分析主要建立在问卷、访谈和其它书面材料基础之上.其中问卷299份(发放314份),问卷对象均为农户当家人。其中男性户主258人,女性户主41人:25岁以下的13人,26--35岁的70人,36--45岁的120人,46岁以上的96人;文盲24人,初小71人,高小63人:初中100人,高中35人,大专2人;党员49人,团员26人,群众223人;1989年个人年纯收入1000元以上的74人,500元--1000元的147人,200元--500元的76人,200元以下的2人。总的说来,问卷对象的各个条件均高于一般水平。根据这些材料,我们着重对农户户主法律意识的现状与特点进行一些分析。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简介:一贯穿于中国历史记载的司法刑讯刑讯是一种古老的刑事审判方式,即使一个人遭受精神和肉体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这种审判方式早在奴隶制时代便已经产生,它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在西方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早期,对叛逆罪中所有被指控的人都可以进行刑讯,到罗马法复兴的12世纪,在欧洲刑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也已产生了这种审判方式,只是在开始,神权法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而对贵族和“臣”、“民”,则假借“天”的名义实施“天罚”,种种酷刑如酪、剖心、炮烙等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到了周代,刑讯伴随证据制度而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审讯方式。周时“仲春三月,
简介: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承担愈来愈多的人权义务这一客观事实对企业海外投资具有直接影响。企业不履行东道国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人权义务可能遭致的投资失败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遭遇到的一项重要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人权话语来阻碍他国在其关键行业的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充分履行尊重东道国政治权利行使与表达、尊重劳工权利、尊重环境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尊重东道国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义务。中国企业要想增强反对人权意识形态化的意识和能力,就要大幅度提高关键投资领域的人权意识;警惕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人权标准;在海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员工发生冲突与争议时,需要强化侵犯人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简介:在不作为医疗过失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倘若患者罹患的是本身治愈率较低的疾病,在诊疗过程中又遭遇到医生的过失(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死亡或遗留下重大后遗症的严重后果.仅仅因为不能证明医生不作为与患者死亡或留下后遗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否定对患者的一切救济显失法律公平。日本最高裁判所针对此种情况.在平成12年判决中首次创设了“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侵害这一概念.在一定限度内对给“生存可能性”这样的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提供救济.随后又通过三个相关判例对该理论进行了拓展。关于“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究竟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还是因果关系证明的缓和在日本实务界与理论界尚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