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2
226 个结果
  • 简介: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通过对“行政首长”、“负责”等基本概念的分析可见,行政首长负责是提升行政效率的必然之举;通过与法院委员会比较,厘清行政首长负责的固有属性。行政首长负责所能够适应的领域以及相关理念制度构成了行政首长负责得以运行的生态环境,通过内外两个层面的剖析,在深层次上探索权力运行的新模式。

  • 标签: 行政首长负责制 概念与制度 权力运行
  • 简介: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即“承办负责”。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代替检察官责任,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的有效运行。员额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应与检察长负责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 标签: 司法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检察权运行机制
  • 简介:我国当前面临的跨国公司犯罪包括来华的跨国公司犯罪和"走出去"的公司犯罪。然而,查处这两种跨国公司犯罪皆遭遇了种种困境。有效抗跨国公司犯罪的主要措施,在刑法方面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成员等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政策方面,应当平等保护,对来华投资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应当促使其守法经营。通过对跨国公司犯罪的类型化研究,有效抗跨国公司犯罪,促进经济国际化进程中跨国公司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 标签: 跨国公司 犯罪 困境 抗制
  • 简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

  • 标签: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请求权人 法定事由 法律效力
  • 简介: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试点中主要存在主体地位不明、职权不清、独立性弱、办案"行政化"色彩依旧显著、缺乏严格的选任机制、权责利不统一现象严重等问题。克服以上难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明确树立主任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及"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严格选任制度;积极探索配套制度建立与改革健全立法等。

  • 标签: 主任检察官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配套改革
  • 简介: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通过什么途径,以什么方式把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的规范功能,从而达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目的,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试图对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摸索深入促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

  • 标签: 行政执法责任制 现实意义 行政执法主体 职能 行政法
  • 简介:立案登记是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因《行政诉讼法》又将原告资格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这种规定是否会消解立案登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需要对此作出审慎分析。在立案登记下,应当区分原告与正当原告,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原告。同时,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应当恪守"主观诉讼"原则,坚持"合法权益"要素和"规范保护理论"。至于对原告资格等实体性起诉条件的审查,法院不妨采用诉讼化的程序。

  • 标签: 立案登记制 原告资格 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
  • 简介: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运作缺陷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于1980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的收入不多。财产较少,家庭财产关系简单。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打破了传统经济成分单一的格局,涌现出大批的个体经济,农村绝大多数家庭成为联产承包责任田的主体,城镇出现许多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离婚率上升,再婚现象增加,涉外婚姻增多。这些变化向我国现行家庭财产提出了挑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

  •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制 财产期待权 夫妻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 夫妻财产 家庭财产
  • 简介:为了促使河长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对河长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 标签: 河长制 立法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 水资源保护
  • 简介:<正>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统治方式,就其刑罚而言,既适用国家统一的刑罚制度,也有受民族传统习惯影响,在制定的民族法规中,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处罚方式。“换刑”,就是清朝刑罚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变通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的所谓“换刑”,就是将清律规定的“充军”、“流”、“徒”等刑罚按其等级折合成相应的枷号刑和鞭刑,亦称为“折枷”。这种制度原为保护旗人而制定的,后来逐渐在民族地区广泛适用,成为清朝对民族地区依法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 标签: 民族地区 各民族 清朝 刑罚制度 国家统一 刑罚体系
  • 简介: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乡镇人大已不仅仅满足于听取报告和提出建议、意见。在浙江省松阳、宁海等县市,一些乡镇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破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难题起到了较好作用。

  • 标签: 乡镇人大 决定权 票决制 民主法制建设 代表素质 行政区域
  • 简介:<正>股份经济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理论界就国营企业实行股份的利弊得失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外商投资企业在股份试点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而言,实行股份的条件比国营企业更为成熟。股份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我们是可以借鉴的。但应看到,股份是在私有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它所产生和发展的那种经济环境的特点,以致于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在采用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时,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实行股份的国营企业里,怎样确保国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企业 法律问题 经济组织形式 法律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 简介:“股份合作是采取了股份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最早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乡镇企业所采用,到90年代初期,已为农村和城镇集体企业广为采用。随着国有企业股份改革的逐步展开,股份合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有……

  • 标签: 股份合作制 国有企业 资本合作 城镇集体企业 合作经济 企业组织形式
  • 简介: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经济的含义。公有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

  • 标签: 公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有制观念 股份制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
  • 简介:我国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随着这一历史性时刻的迫近,香港问题日益引起世人的关注。笔者去年在香港大学法律系讲修期间,曾对香港司法制度作了专题研究。本文根据"一国两"的方针,对有关香港法院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分析。一、香港现行法院体系香港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法院制度,以及与法院制度相关的检察制度(律政司署)、律师

  • 标签: 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高法院 香港法院 香港大学 香港终审法院
  • 简介: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外汇管制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逃汇日趋严重,其手段愈发地多样化、隐蔽化。如何对企业逃汇进行有效管理已成为我国外汇监管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目前,

  • 标签: 逃汇 中国 难点问题 手段 个人 逃避
  • 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今后事业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在于人才,而要解决人才问题,就必须使教育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受到长期摧残的法律高等教育已经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培养出了新的人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法律高教的水平仍然同五、六十年代相去不远,其体制还不能适应“为九十年代以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

  • 标签: 高等教育 双学位 教育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方向 学位制 教育事业
  • 简介:<正>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 标签: 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 上级法院 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