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史界对唐前期赋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租庸户税、地税等主要税收上,而对于在岭南及蕃胡内附州实行的轻税制则极少注意,甚至多有误解。轻税是唐前期赋税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理解轻税,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租庸调制,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唐前期的赋税体系。有鉴于此,笔者草就此篇小文,力图对唐前期轻税的性质、内容做一较为详细的探讨。唐前期有两种轻税,其一为客户之税,二为内附者之税。客户之轻税始于开元中,持续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云: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这种轻税的数量及用途,《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门记载云: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客户钱”即客户的轻税钱,它作为羡余被纳入宫中支用,后来又被用来补充常平仓本钱。这种轻税是宇文融括户后对客户的暂行税法,在财政上的意义不大。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轻税,即蕃胡夷獠内附者的轻税。
简介:本文通过对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规律的比较,从中总结出两者的不同。作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并加以引申和发展。文章认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是可能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文替发生的,而对交替规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借鉴价值。在近代中国和西方国家,对交替规律起关键影响作用的要素(诸如宪法秩序、产权制度、意识形态等)不同,这决定了强制性变迁是否以诱致性变迁的成果为基础,即正向交替,还是逆向交替,以及强制性变迁完成以后,是否能够再次引发诱致性变迁(第二次交替)。本文是以经济学理论运用于经济史研究的一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