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里耶秦简中大部分是秦代地方的行政文书,为我们考察文书的运作形态提供了根据。从已经公布的简牍来看,秦代文书的运作形态十分规范。撰写公文由专门的书佐承担,并且要在背面左下角以"某手"的形式签署,此人即为始发公文的责任者。在中间每一步处理环节书写完毕都要紧接着处理意见签写其责任者的名,同样是以"某手"的形式。公文在抄写副本时也要将这些署名照录。收到文书后由责任者发阅,根据公文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回复或转发。如果不需要,就直接在原简背面最左边写下收文记录并署名"某手"。如果需要回复或转发,就要另制作一份抄件副本,将来文内容抄于其上,并且将原文件的责任人署名照录于副本的同一位置,然后在背面左起第一行写下记录,这些工作完成之后再把来文的原件交给上级处理。在文书运作中,文书的性质也随着"传""别书"而发生变化。对于"某手"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书写者的签名,而应是文书的责任人。
简介:画押是指在公文、契约等文书上署名或作私记,作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之证明。画押源於先秦,汉唐以降,逐渐渗入民众生活,成为日常习见的私记。明清画押之类型,可分为署名、签署其他文字和签署非文字符号三种。因各地习惯不同,签押符号呈现一定的区域差异,但总体而言,画押不署名是明清的通行做法。签押符号熔铸着时人的价值观念,强调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应尽量公正、中允,不夹杂私心。当时重要的官私文书,从行政文书、司法文书至契约文书,多以画押为凭,仪式文书也时或需要画押。在明清司法裁判中,画押作为一种证据,其重要性不如手摹、印信,但在审判程序上也颇为衙门看重,甚至以画押之真伪,作为取结完案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