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儿童肥胖试验参与者的基线因素与体重相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法纳入对象为6~12岁儿童(n=62),他们参加了为期2年的多学科家庭计划,并在基线检查后36个月进行了干预后随访。结果测量是体质指数标准差分值(BMI SDS)的变化,BMI SDS减少≥0.25和腰围(WC)变化值。线性与逻辑回归模型中的自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收入、父母文化程度、睡眠时间、屏幕时间和体力活动。结果共有26例儿童(42%)的BMI SDS降低≥0.25。家庭收入越高、睡眠时间越长,BMI SDS变化越大(分别为-0.05/100.000挪威克朗,P=0.02和-0.24/小时,P=0.02)。年龄越大,WC的变化值越大(-2.1 cm/年,P=0.01),但BMI SDS降低≥0.25的概率越低(OR=0.70/年,P=0.04)。每日屏幕时间延长与WC增加更大(P=0.05)有临界统计学意义。结论基线时的年龄、家庭收入和睡眠时间与干预后1年的体重相关结果相关。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研究循环管理模式应用于医院药品收入占比控制中的具体效果。方法将2015年2月—2016年1月视作对照阶段,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药品收入占比的控制;另将2016年2月—2017年1月作为观察阶段,将循环管理模式引入到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的控制管理中,对比药品收入占比、药物应用风险发生情况及药学服务满意率情况。结果观察阶段的药品收入占比为31.61%,显著低于对照阶段;观察阶段患者的服务满意率为94.00%,高于对照阶段,且观察阶段的药品应用风险发生率相对更低;观察阶段工作人员的自我效能感、调配知识掌握度评分均相对更高(P<0.05)。结论将循环管理模式应用于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的管理中,不仅能有效控制药品收入占比,还有利于提高患者的药品服务满意度、降低药品差错事件的发生风险。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我国健康体检机构2010至2019年的体检量和收入发展趋势。方法本研究为纵向研究,采用问卷调查采集374家健康体检机构2010、2015和2019年每年的收入(万元)、体检量(万人次)等反映机构规模的指标。使用几何均数的方法计算健康体检机构年体检量、年收入、受检者平均费用等指标2010至2015及2015至2019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结果健康体检机构的年体检量由2010年的1.81(1.00,3.20)万人次,增长到2019年的5.08(3.50,7.28)万人次;其中2010至2015年体检量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4.04%(8.14%,23.78%),2015至2019年体检量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9.49%(3.39%,19.07%)。健康体检机构的年收入由2010年的768.73(350.00,1 623.75)万元,增长到2019年的3 500.00(1 997.73,6 818.54)万元;其中2010至2015年年收入复合年均增长率为25.75%(15.17%,35.09%),2015至2019年年收入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67%(8.78%,26.11%)。健康体检机构的受检者平均费用由2010年的434.26(278.82,666.66)元,增长到2019年的755.80(506.90,1 005.42)元;其中2010至2015年受检者平均费用复合年均增长率为9.82%(1.71%,17.10%),2015至2019年受检者平均费用复合年均增长率为5.37%(0.95%,10.46%)。结论2010至2019年我国健康体检机构快速发展,年体检量、年收入、受检者平均费用3个指标均保持了较高的复合年均增长率。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大骨节病患者经济收入与生存质量的现况,分析不同经济水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程度,为大骨节病精准扶贫的重点帮扶对象和目标收入水平选择提供依据。方法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在陕西省大骨节病历史重病区永寿县和麟游县,选择成年大骨节病患者作为调查对象,调查患者的家庭年收入水平及生存质量,应用中文版欧洲五维五水平健康量表(EQ-5D-5L)及其效用值转换体系计算患者的生存质量得分,并计算不同收入水平大骨节病患者的收入差与生存质量差之比。结果共有290例大骨节病患者参与调查,家庭年收入均值为11 462.41元,其中低(< 5 000元)、中等(5 000 ~ 10 000元)、高收入(> 10 000元)组家庭年收入均值分别为2 663.48、9 262.75和28 397.26元;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组收入差与生存质量差之比在行动能力、日常活动、EQ指数方面(109.99 × 104、94.28 × 104、94.28 × 104)大于低收入和高等收入组(55.94 × 104、91.91 × 104、- 3.20 × 103),其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组收入差与生存质量差之比在自我照顾、焦虑/沮丧和VAS得分为负值(- 131.99 × 104、- 65.99 × 104、- 65.99 × 103)。结论大骨节病患者收入水平偏低且收入差距较大,以家庭年收入< 10 000元的大骨节病患者为扶贫对象、以家庭收入水平≥10 000元为扶贫目标,可以更为明显地改善大骨节病患者的生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