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财产品"飞单"的泛滥根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投融资渠道不畅,无法有效满足市场的融资需求以及投资者的财富增值需求。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理财产品"飞单"的刑事责任认识不清的情况下,高额的佣金诱惑为理财产品"飞单"的疯狂点燃了导火索。规范理财产品"飞单"行为,不仅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索、通过行政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还要通过刑事追责进行有力威慑和打击。
简介:清朝蒙古游牧社会的财产继承问题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关注。对这一问题,法制史研究者与社会结构研究者之间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包括财产继承在内的蒙古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法的影响。后者认为,当时的财产继承问题是取决于蒙古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清朝统治没有直接关系。两者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与内地的习惯法原本应该截然不同。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条文的相似程度断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社会中的解读也是同样的。因此,本文以实际财产纠纷案为例,阐述法律条文在蒙古地区和中国内地实际运用当中的不同解读,以及清朝蒙古例财产相关规定和当时的蒙古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简介:目的:分洪工程的启用具有非常重要的防洪效益,但同时也将严重威胁分洪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定量计算洪水中人体(成人与儿童)、车辆、房屋、农作物(水稻和棉花)的洪水风险与洪灾损失,考虑受淹对象的失稳机理,提出分洪区群众生命与财产的洪水风险模拟模型。创新点:1.基于力学过程中的洪水中人体与车辆失稳的计算公式,建立相应洪水风险等级评定的新方法,并提出4类受淹对象平均损失率的计算方法;2.结合二维水动力学模型的计算结果,分析4类受淹对象洪水风险的时空变化情况,同时讨论根据不同下垫面类型取不同糙率值以模拟洪水演进过程的必要性,并比较文献中提出的洪水中人体风险等级计算结果的差异。方法:1.分析现有洪水中人体、车辆、房屋和农作物风险或损失的计算方法,提出相应洪水风险计算关系或计算曲线(公式(3)~(6),图1和2);2.参考1954年荆江分洪工程北闸第一次的分洪情况,通过计算分洪区140h的洪水演进过程和4类受淹对象洪水风险的时空分布(图8),同时得到4类受淹对象平均损失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图10);3.在荆江分洪区洪水演进过程模拟中,讨论根据不同下垫面类型确定相应糙率值的方法与计算区域糙率统一取值0.04、0.05或0.06的3种工况下洪水要素变化的差异(图11和12),并采用文献中提出的洪水中人体风险等级计算方法,比较洪水中人体风险等级变化的异同(图13)。结论:1.一旦荆江分洪工程启用,截止至北闸开启140h时,洪水中人体、车辆、房屋、农作物的平均损失率达到75%以上,即分洪工程的启用将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2.糙率取值方法的不同,导致洪水演进过程不同,进而影响各类受淹对象的洪水风险评估,因此需要根据不同下垫面类型确定相应的糙率值;3.文献中提出的洪水中人体风险�
简介:网络虚拟财产是在互联网时代下所产生的新型财产,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的网络虚拟财产,经过网络用户不断地经营、交易和投入时间金钱,已经成为了自身财产的一部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规定,进而导致了继承权问题的发生,在用户死亡后,继承人不能对其虚拟财产进行继承也成为了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最主要的《继承法》依旧对虚拟财产没有进行完善和修改,结合之前所发生的案例,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所有权归属问题和继承问题进行了分别讨论,并且立足于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上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简介:为解决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服刑人员生效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其减刑假释裁定相关联的联动机制改革。实践中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不足,负向激励被片面强调或放大,成为一种惩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联动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保护受害人群体和法院整体利益的目标驱动下,有财产性判项犯罪人的利益普遍受损,由于信息甄别方面的低效,联动机制还导致利益受损犯罪人的范围不当扩大。犯罪人群体由此产生的消极反应进而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和基层法院法官并不因为联动机制必然获益。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成本与内耗降低了联动机制运行的整体效率。虽然联动机制在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巨大的。出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联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审慎为之。
简介: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论"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论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论,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论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义的财产性犯罪中,在条件因果关系之外,运用客观归责论对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进行检验,可以确保定罪结论更为妥当,说理也更为充分。理论上关于客观归责论只能适用于侵犯人身罪或者适用范围极其有限的误区由此可以消除。
简介:基于CoVaR模型,采用分位数回归的方法,测度港台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以下简称REITs)市场的个股对系统、个股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台湾地区REITs个股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进行解释。研究发现:港台地区REITs市场中,个体风险值的大小与其对系统的风险溢出效应的大小并没有正向相关关系;个股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因个体的不同而差异很大。对台湾地区REITs个股之间风险溢出效应的实证解释结果表明:风险接收方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对REITs个股间风险溢出效应的大小有一定的解释作用。监管部门应关注REITs个股对系统的风险溢出效应,而不是个股自身的风险值;同时,对于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弱的REITs个股要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