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发的诉讼频率、高额的赔偿金额、高昂的制度成本、有限的制度效果以及对医疗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美国政府改革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主要成因。为此,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应对各种新旧问题,美国针对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下一步改革将会集中在提高医疗诉讼进入法院的门槛、增加患方胜诉的难度、限制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无序增长以及变革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等方面。我国应重视医疗过失诉讼制度对健康保险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式的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推进医疗损害赔偿特别立法并适度限制赔偿金的额度。
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简介:目的从法医学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预防措施,探讨医疗过错鉴定的发展趋势及先进理念。方法对2008—2012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办理的218例医疗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医疗纠纷案例逐年增加。男女比例接近1∶1,10岁以下儿童、41~50岁男性人群、21~30岁女性人群所占比例较其他年龄组高;(2)被鉴定人死亡的占25.69%;被鉴定人残疾的占34.40%;被鉴定人完全康复或未构成残疾的占39.91%。符合生存机会或治愈机会丧失概念的案例有37例,占16.97%;(3)医疗纠纷多见于县级医院,占33.03%。发生医疗纠纷最多的临床专业科室大类为外科,占50.46%;(4)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占78.44%,主要医疗过失种类有:误(漏)诊误(漏)治,治疗(操作)不规范,违反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等;(5)认定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占62.39%。鉴定医方有责任的占65.60%。结论医疗纠纷不仅数量逐年增多,鉴定的复杂性和难度也在不断增加。低级别医疗机构出现医疗纠纷的比例相对较高,骨科、妇产科发生医疗纠纷风险较高,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临床专业科室也越来越多。生存机会丧失等理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应用,有助于更加科学、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