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政策是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体制性力量表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过程中,西部地区有着特定的现状、问题和路径。基于对目前西部地区有关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需求、政策现状以及政策特色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西部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维稳逻辑与旧有行政格局等多方面影响和牵绊,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在于,职业化推进的地方政策如果仅仅限于对中央政策亦步亦趋的地方化摹写,而不能以体现地区特色的方式大胆突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就会从整个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进程最大的推动因素转变为最大的阻力,从而影响社会工作职业化在西部地区的推进与发展。
简介:辛卯岁末,《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艰难面世,并交诸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建议。在这洋洋洒洒的54项中,其中第25项之"先行调解"与第39项之"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尚属民事诉讼法之首次规定。对于此两项新规定及法院调解程序同审判程序之关系,以及我国法院之调解制度,主要是立法,都当成为研讨之重点。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经由对我国西北地区三个基层法院调解过程之观察,立基于一种"过程——事件分析"的论证方法,以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之基本原则——"合法"、"自愿",及基本要求——"事清责明"为考察之中心,以期揭橥法院调解之理路及实践与立法之矛盾:一者,人民法院如果严格遵照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院调解将很难进行;另者,若要讲求调解之效果,法院又极易违背这些规定。对此,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应当予以充分的关照。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简介: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在近年来的一些重大“舆情公案”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对“李国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们一直指陈“舆论干预司法”、“舆论审判”、“多数暴力”等弊害,但是舆论并未直接进入司法体系,而是通过输入政治运行系统并以法外“政治合法性”的路径和方式介入司法过程的。这种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介入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公共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与不良后果,源于我国当下“政法化”的司法体制和长久以来形成的法学“意识形态”。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不良影响,实现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关系。
简介:"Wefeelourselvesleastfreewhenweknowthatrestraintsmayatanymomentbeplacedonanyofouractions,andyetwecannotanticipatetheserestraints…Knowngenerallaws.howeverbad,interferelesswithfreedomthandecisionsbasedonnopreviouslyknownrule."F.W.Maitland一、引言法律上的"犯罪"既是一个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概念,也是一个以社会价值为支撑的问题。"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1]社会对犯罪的定义、国家对犯罪的反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