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意图主义是遵循“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的实践.什么是“立法意图”乃是意图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立法意图”在性质上属于“解释性概念”关于什么是“立法意图”人们可以形成多种相互竞争的“观念”.“言说者意义”理论为“立法意图”提供了最为流行的一种观念,即将之理解为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精神状态”.德沃金批评这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情不符.从他对意图主义实践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一种立法意图的新观念,即将立法意图理解为立法机构本身的、而非立法机构中个体成员的“信念”.由这一新观念构成的意图主义理论,能够克服传统意图主义理论的某些实践困难,因而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律解释的实践.德沃金对于立法意图概念的讨论也为意图主义理论的发展开辟出新的契机.
简介:传统的形式性作为义务论并无法满足教叉刑法学的精确性要求,也无法从根本上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及其范围提供合理性说明,最终只能陷入不断的列举中不能自拔。因此,从实质上考察作为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只有能够充分发挥作为义务的选别功能与界限功能并且符合等置性原则的理论,才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界定作为义务的范围,但这种理论本身必须具有适度的张力,才能根据不同时空条件以及人际关系的松紧程度作出适当调整。排他性支配理论是德日刑法学在实质的作为义务这一问题上产生的理论结晶,在排他性支配的确定上,一方面应该考虑不作为与法益受损后果的关系,另一方面应该考虑不作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简介:德日机能主义刑法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甚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罗克辛教授主张的刑事政策的机能主义刑法学、雅科布斯教授构建的以规范论为基础的机能主义刑法学以及平野龙一教授提出的可视性的机能主义刑法学,在建构路径、刑法目的、犯罪本质、构成要件、责任本质、刑罚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立足机能主义刑法的视角,我国应注意回应性刑法及其限度、刑法的去工具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罪刑法定原则与法益保护机能的调和三方面的问题.在具体问题上,建议调整当前立法的情绪化和司法的犯罪化倾向.应当看到即使在德日国内也不乏对机能主义刑法学的质疑,那种认为其可能存在强化社会控制和弱化人权保障风险的观点也日益变得有力,故应谨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