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茶,方兴未艾。中国检察制度在运转了几十年的司法体制中,行政化烙印处处可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重点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实现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形态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检察官法治化形态,简而言之就是一切检察管理行为依法而为。要从多年来的行政化禁锢中走出不是易事,既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更多体制上、机制上的制约。立足于此,尝试研究提出实现检察管理实现法治化形态的路径,即建立“三个机制、一个体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检察官主导办案的业务管理机制、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检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以期通过研究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方向、检察管理改革途径提供些许参考。
简介:<正>由法律多元主义概念引发的法律扩展见解已经受到人类学的有力批评。其中西蒙·罗伯茨就论证:从分析角度来看,法律应该与协商规则(negotialedorder)的形式保持区别。他那有说服力的论证支持了法律与政府之间存有一种关联。然而,把那先于政府或独立于政府出现,但又不是协商规则的法律例子拒于研究之外。本文所认为的法律,既不能以协商规则,也不能以政府而加以识别。更确切地说,法律是一种通过其富有表现力和强烈抱负的特质以及它促进秩序和正义的思想主张而得以识别的知识体系。为了区分法律与其他思想意识体系,那么法人类学家就有必要更加关注法律形式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