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BOT项目的成功既依赖于合同框架也离不开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各个合同法律上既相互独立、又在事实上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并相互影响,他们构成了纷繁复杂的合同之网或合同之树。其中,特许协议作为"伞合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其首要任务就是授予特许权,并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这是项目能够开展实施的前提条件;二是为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作原则性规定,使得所有合同能聚集在一个合同法律框架内为同一个目标服务;三是规定国家或政府作为特许权人的支持、鼓励和担保条件,这是项目最终成功的有力保证。风险划分要求最有能力控制某一种风险的项目参与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由各参与人对于其承担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风险发生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对于时间长、规模大、投资巨、关系复杂的BOT项目而言,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小争端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BOT项目实际存在的事实联系,有学者提出了多方仲裁程序,并坚持认为该程序可以避免出现不一致判决以及使仲裁程序更为经济等优点。但这些理论上的所谓优点不仅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且其适用条件极难满足,又因欠缺具体仲裁规则致使该程序的实施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此外还有客观存在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这些都使得该程序即便勉强应用后对胜诉方也有可能形同一纸空文,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可以肯定的是,多方仲裁程序至少在现阶段还处于尚未成熟的理论阶段。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1988年修改宪法,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房屋商品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进程不断加快,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以房地产为合作条件、交易对象或者融资担保的经济活动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繁多。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房地产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极为常见。房地产不仅是价值大的财产,而且是公民蛀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上,除了执行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以外,通常还存在着第三人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顺权请求权以及执行债务人亲属的利益。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不可避免会牵涉到不同主体的权益。这些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往往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面对相互交织的各种权益,应当依据何种基本理念。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做出合理安排?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务应当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对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主要从房地产执行中的查封、拍卖及拍卖款项分配三个重要环节,阐述如何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权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相关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意见.
简介:【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简介: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巨大需求,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资源已难以满足此需求。外商投资PPP项目的运用与推广,不仅可解决融资的需求,而且引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已在我国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决策。但是,外资PPP项目的专项立法尚未确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机制亦未厘清。为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商投资PPP项目面临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其性质特征、法律关系、运作模式、风险分担、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法律方面。鉴于外资PPP项目的运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部门在此项目中具有合作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其中的特许协议违约纠纷与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均有待分析与讨论。这些问题对国际投资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外商投资制度的改进完善,都有现实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