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原告主张
简介:2006年12月31日,最高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这—规定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遘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体现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同时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物走原则”,但由于错误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该原则有所发展,但仍不尽如人意。《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论基础为对优惠性清偿的遏制,随着《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生效,该条在中国实践中已无存在必要。虽然《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被明确为针对恶意逃债的欺诈行为,却缺乏对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借鉴美国法中继受人责任制度的经验,可确立第7条适用中界定欺诈的客观标准,并改进救济手段;并可发现中国法律中缺乏在企业资产并购中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扩大第7条的适用范围,可以打击所有企业资产并购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中国还需要通过建立继受人责任制度,以保护在资产并购中可能受损的未来债权人。
简介:外国人分为友国人、敌国人、外交人员、合法居住与非法入境者、难民、轻度外国人和重度外国人、无国籍人等许多子类型,每种人的法律地位各有不同.另外,未归化的土著人、被剥夺公权者构成拟制的外国人.在外国人与公民之间,还有中间性的海外公民、双重国籍人、港澳台人、绿卡人.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各有处理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经验值得今人借鉴.现代法除了少有的完全平等对待外国人的立法例外,都对外国人的权利能力课加或多或少的限制.我国也不例外.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构成大幅限制外国人权利能力的次级法,而《民法总则》第14条赋予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完全同样的权利能力,这样就造成了次级法与基本法的冲突.这样的冲突只能通过未来的司法解释给《民法总则》第14条加上但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