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以探索性的姿态,尝试着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运作效果看,绝大多数公司认为情况较好,对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促使企业财务公开、公平和透明;独立董事制度制约了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能从更高层次着眼,从更科学角度把关,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因而,决策也就更加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所以,在"二元制"公司机关构造模式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很有必要,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在监控功能上各有优劣,二者可以实现功能互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失控,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资产"空壳化"日趋严重,以及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逐渐减弱的状况,理论界和实业界大多赞成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和改善运行绩效.
简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可以说,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人民法院而言,要贯彻好十五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决做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怎样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怎样才能使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好更充分?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出发点、根本
简介:摘要:对于向公办高校转设过程中的独立学院来说,学费收入仍然是学校资金来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补助收入受限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开展学费收缴工作,及时足额收取学费、保障学校收入,是独立学院转设初期不可忽视的命题。本文分析了转设给学费收缴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提出了相应建议以帮助高校推进学费收缴工作。
简介:摘要:信托制度系舶来品,大陆法系囿于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制度核心产生“闭锁效应和隔离效应”,一味追求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导致外部法律关系的侵害。《信托法》的重点是保护受益人。若委托人以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又一味的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委托人将非法占有或存在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逃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追索,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信托法价值异化,不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影响信赖利益和公众对交易秩序的期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定承继了英美法系的占有瑕疵继承制度,如果委托人通过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产生纠纷,认定信托关系无效,受益人当然失去受益权;如果保护外部真正权利人又会影响善意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静态权属安全和外部相对人之交易安全。从善意取得之视角出发,审慎考量当前广泛应用的瑕疵占有制度,如何运用善意取得机制寻求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