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人民币的汇率体制变化由外汇调剂市场(1979年-1988年),发展到外汇调公开市场(1988-1993),直到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1994年至今),与此同步,人民币的汇率安排逐步由固定汇率开始浮动,并逐渐出现汇率高估现象(详见下述)。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中,我国政府承诺人民币汇率不贬值,这种承诺是否可置信?这要看该承诺是否负担成本,从当时的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的出口品与东南亚国家的出口品中替代性较强的商品显然是受到损失的,也就是国政府的承诺是要负担相当成本的,是可置信的,所以我国政府的承诺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这种做法有相当份量是政治因素支撑着,因为稳定人民币汇率对中国树立敢于承担维持国际经济秩序的良好形象,提高亚洲各国对中国的信任程度,以及增强中国与美国,日本等的谈判筹码,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简介: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取得额外的收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四项条件为:(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前提条件;(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是实质条件;(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是额度条件。(4)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