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存在有相关的精神类疾病,那么在判决的时候会因此而认定当事人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从而会减轻对其的处罚甚至是不对其进行处罚。基于此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行凶以后妄想通过精神障碍这种状况来逃避自己的责任,所以对于一些凶杀案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及时开展司法精神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它能对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和分析,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责任能力或责任行为,这是一种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本文基于此研究精神障碍患者凶杀案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相关内容和注意的问题,期待所得结果可以为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简介:目的分析艾滋病流行地区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培训资源投入与利用情况。方法运用方差分析、χ2检验和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2003~2006年项目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培训资源投入变化、平均每例培训费用和培训覆盖率差异。结果项目地区共计投入99.4万元用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培训,投入逐年增长,培训7064人次,县级培训人次占74.73%;例均培训费用为141元,校正后省级与县级培训例均费用有差异(P〈0.01)。二级医疗机构和乡级医疗机构培训覆盖率分别为64.93%和62.86%,不同类别服务提供者接受培训的比例有差异(P〈0.01)。结论研究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能力建设资源的投入使得能力建设覆盖面得到了扩大。
简介:摘要: 目的 :探讨政府投入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技术在潍坊市出生缺陷防治中的应用效果。方法 :由政府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卫计部门网络优势,与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妇幼保健院合作,制定方案,规范程序,加强宣传,全面开展免费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降低病残儿的出生。结果:应用 上述方法对130515例孕妇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筛查出 21-三体、 18-三体高风险孕妇 13877例, 12589例(包括年龄高危)行无创 DNA基因检测, 4620例通过做羊水穿刺细胞培养,确诊唐氏综合征 144例, 18三体综合征 32例,其他染色体异常 39例,同时 B超检查示胎儿发育异常 263例,均已终止妊娠。结论: 这种方法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卫计部门的网络系统和医技实力为保证,应用于出生缺陷防控,优势明显,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益。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及相关问题。方法根据中国精神障碍诊断标准--Ⅲ—R和神经外科GCS评分把370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鉴定案例分为重型(A组);中型(B组)及轻型(C组)颅脑损伤,将社会功能受损状况及亲属提供被鉴定人情况同精神检查和社会调查进行对照分析。结果轻、中度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以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最多见。重度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中以智能损害综合症为多。三组间有显著性差异(P<0.01)。结论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不同严重程度的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有不同的临床学特征。对此,我们应予以重视,提高司法鉴定采信度。
简介:【摘要】 目的 为探索疫情常态化下临床一线护士工作家庭冲突对其工作投入的影响,并验证工作重塑在两者间的中介效应。 方法 对泰安市三所三甲医院316名临床一线护理人员采用工作家庭冲突问卷、工作投入量表及工作重塑量表进行问卷调查。 结果 结果显示,一线护士的工作家庭冲突与工作重塑、工作投入呈负相关,工作重塑与工作投入呈正相关;通径分析显示,工作家庭冲突既可以直接预测工作投入和工作重塑,也可以通过工作重塑间接预测工作投入,且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37.40%。 结论 疫情常态化下临床一线护士工作家庭冲突显著,且工作对家庭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通过调节护理人员的工作重塑能力,能有效缓解工作家庭冲突,提高其工作投入。
简介:目的探讨80年代与90年代司法精神病鉴定变化的特点。方法对盐城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1980年至1999年鉴定的1111例案例,分为80年代组与90年代组进行比较。(80年代组198例,90年代组913例)。结果90年代组比80年代组:在鉴定诊断中,人格障碍减少,其它无显著变化(P<0.05)。两组中居第一位的为精神发育迟滞,分别占36.6%和33.8%;在法定能力评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所减少(P<0.05),性防卫能力评定中有所增加(P<0.05),两组中居第一位的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别为70.4%和78.3%;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完全责任能力在减少(P<0.05),而部分责任能力在增加(P<0.01),两组中居第一位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占46.7%和56.1%;在鉴定案例类型中,盗窃案件增多(P<0.05),政治案件和流氓案件减少(P分别<0.05、<0.01)。结论司法精神病学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鉴定工作任重道远。
简介:目的了解某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司法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前后与卫生部门在所内艾滋病防治工作上的合作情况,并比较二者的优劣,为探索强制隔离戒毒所艾滋病防治服务部门新型合作模式提供建议。方法利用典型抽样方法,考虑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东部某省的两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样本,自行设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调查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利用目的抽样,即根据研究目的,选择能够提供最大信息量或最有价值信息的个体作为深入访谈对象。采用自行拟定的访谈提纲,对知情人员进行一对一深入访谈及小组座谈,共访谈了15名管理人员。结果该省目前正在试行以司法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桥梁的新型强制隔离戒毒所艾滋病防治部门合作模式。相较于传统模式,司法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成立对场所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部门合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场所安全、戒毒人员身体健康、沟通协调、工作效率等方面。结论以司法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桥梁的合作模式是该省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艾滋病防治服务部门合作新的尝试与探索,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