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公布后,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取消了一大批涉及企业的收费、摊派、基金项目,推行了对企业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有的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还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歪风基本刹住,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地方,一股以个人出面、以种种理由侵占企业利益的歪风正悄悄刮起。因为这种行为是“私”字当头,企业不能像处理“公”字号负担那样在财务上单独列支,只能运用变通的手段妥善处理,因而,成为企业的“隐性负担
简介:<正>最近,笔者在广东等地就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机制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以下是由此而得出的一些初步分析和判断。一、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初始形态的商品经济与原有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相交汇改革以后,我们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但事物的发展必须有个过程,再加上种种因素的复合制约,形成了新旧体制并行的局面。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现阶段都只做到了半商品化和半市场化(如物质分配上的计划内与计划外,价格控制上的议价和平价)。在这种双轨并行的状况中,很容易出现下述情况:已经采取了商品型态的经济活动,其经营流向却沿着旧
简介:“文革”时期“武斗现象”研究印红标(特约撰稿人)“红色恐怖”型武斗派性斗争型武斗刑讯逼供型牙斗“文化教育大革命”期间最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武斗。即使在狂热的动乱年代,武斗也是为中央文件三令五申禁止的,为广大民众所谴责的行为,分析武斗现象的特点,武斗参与者的心态,对深入认识和探究武斗的原因,反省“文革”悲剧,具有重要的意义。武斗是“文革”期间的特殊用语,指“文革”群众运动中的暴力行为。“文革”运动中,声讨批判,口诛笔伐,动口不动手者,称为“文斗”,拳打脚踢,挥舞棍棒皮带乃至动用长矛枪炮者,称为“武斗”。不同情况下发生的武斗,以其参与者行为特征和心态的差别,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红色恐怖”型、派性斗争型和刑讯逼供型武斗。“红色恐怖”型武斗“文革”期间最常见、最普遍的公开武斗是对被批判、被斗争者的殴打和折磨,红卫兵曾经称这种暴力活动为“红色恐怖”。群众的暴力行为可以说和群众运动同时产生,但是在1966年6月至7月中旬,由于中共中央的坚决制止,武斗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6月20日,刘少奇主持下的中共中央肯定了北京大学工作组处理6月18日部分学生乱斗(包括人身侮辱和打人)现象的办法,指示“各单
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