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论上,被害军人是指在涉军犯罪中遭受犯罪侵犯而出现生命健康、物质财产等损害的军人。实践中,以军人为对象的犯罪,往往是在被害人的某些生活弱点诱发下,以及有利于犯罪的时空、气候等条件“帮助”下实现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把握涉军犯罪中军人被害的原因。一、犯罪人漠视被害军人的正当权益是犯罪动机形成的主因无论何种犯罪,犯罪人实施犯罪,其目的都在于从被害人的受害中获得某种权益,其认知因素必然存在对被害人权益的漠视这一特点。军人成为犯罪被害人,通常包括犯罪人明知军人身份和不明知军人身份两种情形。从犯罪被害预防角度来看,是否明知军人身份对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总体上影响甚微。但在一些专以军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活动中,对被害人军人身份的明知则会促成恐怖分子产生并加强犯罪动机,如恐怖分子对反恐军人实施报复性袭击的情形。
简介: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