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显著待征之一是经济的证券化。因而,保护、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增加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本文拟就此罪作一探析。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特征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证:(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主要是侵害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表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对强迫交易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强迫交易暴力威胁法定刑一、立法精神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为打击强迫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997新刑法典将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罪,既避免了以往对此类行为难以界定的情况,又弥补了投机倒把罪或流氓罪的缺陷,同时兼顾了刑法的稳定性与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