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历史及现状早在1975年,居住于苏联领土萨哈林的4名朝鲜半岛出生者首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之先河。他们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日本政府应为二战后他们一直不能返回故乡而承担国家责任。此后有关国家国民对日索赔诉讼呼声不断高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了一个高峰。1993年17名香港居民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因为其在二战占领香港时期所发行的"军用手票"一事而赔偿共计7.6亿日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费,从而掀开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第一页。1995年6月花冈事件幸存者耿谆等人起诉日本鹿岛公司为418名死难劳工、9名幸存者及2名遗族者各支付550万
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